起诉离婚时,一方是低保户,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另一方退回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符合以上规定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此外,如果女方能够证明彩礼已用于夫妻生活之中,可以不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