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要求返还彩礼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登记给的彩礼不符合夫妻共有财产的成立条件,且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也不具有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权利,该财产仍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