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不属于自诉案件,因此被害人不能通过要求撤诉的方式来终结诉讼程序。但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可以撤销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信用卡诈骗罪侦查过程中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而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