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第17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