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清算期间,经法院许可,公司可以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的法人资格虽未丧失,但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已受到极大的限制,它不能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在清算期间。由清算组代表公司从事一切对外活动,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只能从事与清算有关的各种事务。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3条规定,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公司可以从事与清算活动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清算组应当将从事此种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人民法院。
清算组的职责:接管破产企业,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等管理处分工作,然后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最后提交清算报告。
《民法总则》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