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可以代位继承的,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也可以代位继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可知,子女为法定继承第一顺序人,继承法中所规定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均可以代位继承。
至于继子是否有代位继承权,则需要看是否已形成了抚养关系。若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否长期共同生活,接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双方形成了抚育关系,具有法律上的拟制直系血亲的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则可认定为已形成了抚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