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是本位继承的对称。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在代位继承中,死亡的继承人是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人行使继承权的是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代位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及第十一条规定可知,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也不得代位继承,如果继承人或代位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的,则代位继承人丧失代位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如: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