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劳动者违反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约定以及违反保密和竞业限制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因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未报到需要支付违约金,这种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是,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建议还是先到用人单位报到,办理入职手续,如发现用人单位的确不合适自己的,可以提前三十日提出辞职,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