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是一种新的犯罪类型,其概念可表达为:自然人或法人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故意或过失实施的污染大气、土壤或破坏土地、矿藏、森林、草原、珍危动物或其他生态环境,从而产生严重危害结果或高度现实危害可能性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自己的特点:
首先,在环境犯罪中,犯罪主体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其次,大多数环境犯罪是过失犯罪,过失依据标准为: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有效防治措施以力图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没有,应认定过失成立;再次,环境犯罪之客观要件主要指犯罪行为以及犯罪行为与危害后果的因果联系。在确定犯罪行为时,利益衡量原则将起非常重要的作用。鉴于具体、明确的因果联系难以证明,因果关系必须采用推定因果关系的原则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