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判决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审查的唯一依据。
因第三者离婚的,首先,法院会根据离婚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对双方进行调解,如果无过错方对过错方给予谅解,过错方也愿意接受调解,则双方存在调解的基础,法院会调解处理。
其次,如果双方确实矛盾无法调和,或一方坚持要求离婚,并且起诉方的证据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调解无效,则法院会判决离婚。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会根据具体案情在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无过错方照顾。
最后,如果有过错方具有《婚姻法》第46条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则无过错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