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八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首先,夫妻之间可以就对外承担债务以及债务的偿还责任进行书面约定,约定由一方偿还,或者约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其次,如果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有约定的,则对第三人有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夫妻之间有约定的,则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第三人是否知道夫妻双方之间的约定由夫妻一方举证证明。
因此,夫妻一方只要能够举证证明第三人知晓举债人与配偶签订了关于债务偿还责任的约定,就对第三人有效。
综上所述,夫妻之间对债务的约定,第三人知晓或者能够证明第三人知晓则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否则只在夫妻之间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