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负担抚育费。抚育费负担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进一步阐明了抚育费的具体内容为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同时该司法解释还对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范围进行了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抚育费数额的确定方法和给付方式作了具体规定。针对夫妻双方不能协议而须由法院判决的情况,该意见规定一般按照收入标准的20%—30%来确定抚育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50%。同时还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