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应注意发包方和承包方的主体资格以及工程进度款条款的约定,具体如下:
一、填写工程进度款条款的依据是合同法第286条、建筑法第18条、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5条和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35条。
二、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以形象进度可选择: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它结算方式。
在此提醒大家,如果因工程欠款合同发生纠纷,可以先与发包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