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于子女抚养,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来综合判断。
考虑子女抚养权归属可以参考司法实践,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对于孩子抚养权一般按照以下方式判决:
1、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跟女方,除非女方不适宜抚养或者协商同意随父方且无不利影响;
2、2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3、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父母同等条件下,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4、父母双方协商同意轮流抚养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2)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