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主体资格的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或申请人直接办理。
申请人直接办理的,可通过两种方式,第一,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第二,通过邮政或其他快递企业递交异议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商标异议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载明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异议理由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另外还应根据需要提交作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