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按规定先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应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听取各方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因此,申请商标一般包括申请、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步审定公告、注册公告等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