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赔偿调解程序如下:
1、向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表明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2、依次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请求;
3、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确定各方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4、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
5、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出具调解书。
同时需要注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的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