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10级伤残鉴定标准不再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而是适用2017年实施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于10级伤残,《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的鉴定标准包括以下部分: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2、头面部损伤;
3、颈部及胸部损伤;
4、腹部损伤;
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7、体表及其他损伤。
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五部分的规定,十级伤残包括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等七个部分的损伤,每部分都有相对应的具体的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3)一侧部分面瘫;
(4)嗅觉功能完全丧失;
(5)尿崩症(轻度);
(6)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
(7)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8)开颅术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