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根据以前的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两年的诉讼时效,但之后民法通则是规定了三年的诉讼时效,对这个问题。这个要这样来看,如果是在民法总则生效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他起诉之后呢是在民法总则生效之后起诉。根据法律的那个原则是新法优于旧法,所以这个算时效还是为三年。
另外这个民法总则他有个规定,那个诉讼时效它的起算的规定跟以前略有不同。它除了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之外,它还有一个并且的规定,就是说你知道这个权利受到损害了,而且还知道了义务人之日起才计算,这个就相当于就给那个受害人一个更加宽松的解释。
另外这个要注意的是,如果受害人他是不知道损害之日,但是已经超过20年的这个法律也不再予以保护。如果有其他特殊情况的,这个人民法院是可以根据那个受害人申请决定延长这个诉讼时效。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