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合伙人的权利

更新时间:2020-11-24 11:25
律师解答

隐名合伙人享有对公司经营业务的知情权、对公司人员的监督权、公司活动的检查权、利益分配请求权、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四条规定,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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