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损失由参与者承担,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第二十条规定,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清理清退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
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九条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条
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一条
因清理清退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