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收取诉讼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