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

更新时间:2020-11-09 16:29
律师解答

离婚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为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为其经常居住地。但公民执行公务、劳务派遣、就医等情形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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