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等证明资料;
3、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所在地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