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执行的程序:
1、确认遗嘱人死亡;
2、确认遗嘱的真实性;
3、确认继承人;
4、召集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邀请见证人,公开遗嘱;
5、收集遗产、编制遗产清单、保管遗产;
6、代缴税费、相关债务;
7、分割遗产。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