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载处罚标准根据超载而定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三项、第二条第三项、第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超载处罚扣分标准如下:
1、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扣12分;
2、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扣6分;
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一次扣三分;
4、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扣三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一项、第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