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一般不得主张可得利益损失,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结合同过程当中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而产生的责任,而可得利益损失属于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事实;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