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或为他人谋取利益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受贿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