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人的权利有:
1、为犯罪嫌疑人担任辩护人;
2、有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权和会见通信权;
3、调查取证权;
4、审查起诉阶段为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权;
5、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6、如果被告人要提前上诉的,提出上诉权。
7、对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
8、为被告人代理申诉、控告权;
9、拒绝辩护权。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五十七第一项的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相关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相关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一)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