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否能提前履行,可以双方当事人商议决定;如果提前履行有不利于债权人的因素,债权人可以拒绝提前履行;如果提前履行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的,经债权人同意,可以提起履行。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