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1、购买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2、房屋出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
3、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4、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大于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房屋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