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找法网特约嘉宾律师:李长春。
第一、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的存在,必须以先合同义务的存在作为前提。如果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生效后,则认定为违约责任。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是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根本界限。
第二、一方违背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在第一阶段,当事人已由原来的一般关系进入到特殊的信赖关系,基于该信赖,双方当事人都为合同成立乃至履行做了不同程度的准备工作,任何一方的不注意都容易给对方造成损害。
第三、造成了相对信赖利益的损失。在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一方的过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给相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害,或者因行为人未尽适当注意义务,而使合同相对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主观上有过错。
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过错主要表现为: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只是为了损害对方利益。
二、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的情况,欺诈行为,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失。
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五、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及一方当事人的过错与另一方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
以上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