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合同可以转让。
前期物业合同是指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物业合同转让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退出合同关系。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一条规定,
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