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前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款的房产,在离婚时的分割问题,《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有明确规定,具体讲就是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个人名义申请银行贷款,在结婚之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贷,但该房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若双方离婚,就房产归属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可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尚未归还的银行贷款由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偿还。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至于房屋补偿款的计算标准,现各地方陆续对此出台相应的解释,如北京和深圳,一般按照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含婚后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实际购房款(实际购房款=房屋购买价+全部利息)×离婚时房屋市场价进行计算。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