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我们一般应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案件。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离婚诉讼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诉,适用情形如下:
(一)如果案件中作为被告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在中国居住,并且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涉及婚姻、收养等身份关系时;
(二)如果作为被告的一方已经被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因意外事件及其他原因下落不明很长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又涉及身份关系时,也可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当被告一方实行刑事犯罪活动被羁押或监禁,或者是触犯法律后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进行改造时,原告对其提起诉讼时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