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医疗机构邀请本单位以外的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诊疗,因受邀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由邀请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如果属于该种情形,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应按照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则确定该医务人员的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邀请本单位以外的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诊疗,因受邀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由邀请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