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的赔偿标准要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法律没有严格规定交通工具的种类及费用标准等问题,司法实务中具体会根据受害人的身体状况,病情程度,紧急状态等评估一个合理的交通费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