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有权要求撤回起诉:
(1)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
(2)发现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
(3)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撤回起诉的决定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撤回。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证据不足或者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六)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八)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