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找法网特邀嘉宾:胡水清律师。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但是对于过失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非法拘禁,从重处罚,仅限于“利用职务”的情形;没有利用职权的,不得从重处罚。
另外,应当注意,行为人非法拘禁具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在更大幅度上从重处罚。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又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就属于这种情况。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