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护令的生效时间为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法律规定,人身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