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程序有:
双方提出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审查内容是双方否真正自愿离婚,子女的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是否做了相应处理;
符合离婚的,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经婚姻登记机关批准,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