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找法网特邀嘉宾律师:林树焕。
首先,连带之责,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因此,连带之债的多数人一方,相互负有连带关系。
其次,合同中的债权,是可以依法转让给第三方的。合同中的条款不变,变的只是债权人。债权转让连带义务和责任也一起转让,第三方也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还其他承担的份额。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