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的清算程序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2、成立清算组;
3、通知债权人,在报纸上进行公告;
4、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
5、确认破产财产;
6、支付破产费用;
7、清算结束后,登报声明。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