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股东的条件主要如下:
1、股东的财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不存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2、股东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3、股东不存在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情形;
4、控股股东具有自我约束机制。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
在前款规定的股东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
在前款规定的股东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