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过以下方面确定是否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职责的廉洁性和国家财产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交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单位,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