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辨认有以下程序: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每位辨认人应当单独进行辨认等。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
5、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6、对于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