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重新申请工伤鉴定时间的,可以向统筹地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不予受理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救济。
法律上规定,在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及其近亲属将丧失通过行政程序认定工伤的权利,且工伤保险待遇不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是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