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错误强制措施期限是三十七日。
法律上规定,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四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三十日、审查批准不超过七日,最长三十七日。
取保候审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二款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