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