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服部分裁决的处理:
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可以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
法律上规定,当事人不服终结裁决,可按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